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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新案执行心得与体会

发布时间2023-10-23 10:51 来源:

史某新母女申请执行龚某山一案,自2018年10月判决生效至2020年4月当事人收到全部执行款,时间跨度长达一年零六个月,结案后当事人为我院送来了“一心一意为民办事,依法办案快速到位”的锦旗。此间执行与审理程序交叉,案件推进几度反复,我们与当事人共同经历了波峰与低谷并最终反转,可谓跌宕起伏,感触颇多。案款最终执行到位除了承办人的坚持、合理的执行方案和技巧外,亦有审执的衔接及法律适用的选择。案件回顾,既是记录自己在执行道路上的成长和心路历程,也希望对从事执行工作的其他同事有所裨益。

【基本案情】

龚某山系廊坊开发区楼庄村村民,2007年史某新带女儿邢某嫁入龚某山家,史某新曾因车祸受伤智力受损,龚某山存在听力障碍,二人婚后未再生育子女。2015年,龚某山提起离婚之诉,经本院调解双方和好。2016年楼庄村拆迁改造,三人按协议各分得55平米回迁房、25万拆迁款并享受过渡费待遇。2018年龚某山再次起诉离婚,经两审终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2018年9月,史某新母女以龚某山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要求龚某山将其领取的史某新母女的拆迁待遇返还。2018年10月我院判决龚某山分别向史某新母女返还55平米拆迁房、25万拆迁款及过渡费用。史某新母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首次执行】

执行立案后,我们按照常规流程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利用数字法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及网络资金信息,并同时向拆迁单位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史某新母女应得的拆迁房屋份额。因龚某山搬离了之前租住的房屋,也不接听电话,执行通知被回了。根据系统反馈我院扣划了龚某山银行存款4万余元并发放给当事人,但因与本案申请标的额54万元差距较大,当事人不甚满意,第一轮执行措施效果不佳。我们初步判断龚某山转移了拆迁款,于是到银行调取了龚某山2016年度之后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试图找出拆迁款的去向,但对交易流水分析后我们发现,龚某山账户上根本没有拆迁款入账的记录,这个执行方向行不通。我们只能回到源头,向拆迁单位调查拆迁款的发放情况。拆迁单位向我院出示一张转账支票存根,领取人签字为龚某山,拆迁款金额为775800元,但拆迁单位没有支票的入账记录。我们循着支票的线索找到支票付款人廊坊银行,查询该张支票的资金流向。经查询,廊坊银行系统显示该张支票收款人为张某兰,入账行名称为农行金光道支行,我院调取了该支票背书转让的影印件,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签名分别为龚某山、张某兰。在农行金光道支行,我们终于查到该支票的入账记录,款项存入张某兰开立的尾数为7676的账户中,但查询账户交易流水及对手信息我们发现,该笔拆迁款又于2016年12月24日、2017年1月5日分两笔转入王某荣尾号7660账户,合计77万元。该77万元入账王某荣尾号7660银行账户后,没有明显转出的迹象,王某荣该账户交易频繁,资金余额较大。经询问申请人史某新得知,张某兰系龚某山的母亲,王某荣系龚某峰妻子,而龚某峰系龚某山的胞弟。

至此,拆迁款的流向已基本清晰,但如何追回存在争议。史某新认为张某兰、王某荣属于恶意转移财产,强烈要求执行张某兰、王某荣,追究其责任。依据2016年12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应由执行审查庭审查,但张某兰、王某荣转移财产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确认的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范围,故我院尽力劝说申请人放弃了上述想法。既然无法追加,那申请人只能通过另行起诉来解决问题。本案中,龚某山将包含史某新母女的拆迁款转移给张某兰,张某兰又分批转移给王某荣的行为,侵犯了史某新母女对其拆迁款享有的权利,史某新母女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基于此,我院向史某新母女出示了调取的证据,释明了权利。

【再诉侵权】

2019年5月,史某新母女以张某兰、王某荣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拆迁补偿款50万元及过渡费34400元,同时申请对转移至王某荣账户的拆迁款采取保全措施。立案前后,我们及时将案件情况向立案、审理部门进行了通报,与民事审判法官积极沟通,协助审判庭通过执行保全程序全额查封了王某荣账户的存款。原以为证据充足,案件在向着好的方向发展,但开庭情况又现反复。从民事法官反馈的信息了解到,被告王某荣聘请律师参加诉讼,庭审中认可自龚某山处转移的拆迁款为借款,但称已于 2018年偿还龚某山,附带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王某荣之夫龚某峰通过其农行9276账户分别于2018年4月2日、2018年4月3日共向龚某山农行8370账户转款80万元。如果上述情况属实,史某新母女的侵权之诉将不能成立。我们查询龚某山8370银行账户发现,该所谓的80万元还款入账后,于2018年4月10日在农行银河大桥分理处柜台取现19万元,在农行和平支行柜台取现40万元,其他或小额转账支取或现金支取,最终剩余几万元已被我院扣划发放,执行案件再次回到了起点。

面对曾经的付出和努力,我们沮丧,亦心有不甘。为了梳理案情查找漏洞,我和书记员重新整理案卷材料并围绕史某新发生的所有事件做了两个轴线。一个是史某新诉讼事件轴线,该轴线囊括了史某新历经的五个民事诉讼程序和一个执行程序的时间节点;另一轴线是史某新母女拆迁款发放及转移的各时间节点。经过两个轴线的对比我们发现,龚某峰向龚某山账户“还款”时间为2018年4月2日和3日,龚某山柜台取现时间为2018年4月10日,龚某山第二次起诉离婚的时间是2018年4月17日,前后相差仅半个月,基于龚某山家人之前的表现,我们有理由怀疑龚某峰的“还款”以及龚某山的柜台取现均是为离婚做准备,仍属于转移财产的行为。按照史某新的描述,龚某山因听力障碍导致智力发育并不健全,家庭生活中大小事情均由其兄弟龚某峰和弟媳王某荣决断,以此推断龚某山并不具备掌控大额财产的能力,于是我们把59万元柜台取现的最终去向作为下一阶段的调查重点。我们把之前调取的龚某山家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找了出来,重新梳理比对,重点核查王某荣、龚某峰账户信息。经过仔细比对我们终于有所发现,龚某山柜台取现时间2018年4月10日,金额总计59万元,而王某荣农行5574账户中2018年4月11日有一笔现金存入,金额也是59万元。我们把该信息通报给民事审判庭。当民事办案法官将相关证据向当事人出示后,其虽百般辩解,但终不能自圆其说。2019年9月12日,我院做出(2019)冀109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张某兰、王某荣构成侵权,判决二被告与龚某山连带承担给付史某新母女拆迁款534400元的责任。张某兰、王某荣不服上诉,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次执行】

二审判决生效后,我院启动了对张某兰、王某荣的执行程序,依法扣划并向史某新母女发放了全部拆迁款项,案件至此得以圆满解决。

【心得与体会】

纵观整个执行过程,案款最终执行到位首先源于坚持,既有我们作为执行法官对自身职责的坚持,也有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决心和动力。执行作为法院程序的最后一环,执行人员不管遇到何种复杂状况,案情如何反复,唯有坚持不放松,坚守职责,坚定的为当事人挽回损失,才能让老百姓在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其次,执行工作要不畏辛苦,勇于付出。执行工作中高效查找执行财产,分析并抓住每一个有效执行线索应成为我们执行干警的必备技能,要有咬住执行线索不放松的韧劲。在此次执行工作中,围绕拆迁款的去向,我和书记员先后跑了十一家银行,调取的交易流水一个档案袋都装不下。尽力使我们的努力汇总到一起成为有效付出,这也是案件能够成功执行的保证。

最后,执行工作不应是孤立的,应与审判程序建立有效的衔接和沟通。执行与审判的沟通不仅仅是与判决作出部门的向前沟通,更有面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通过提起新的诉讼维权时的向后沟通。沟通的最终目的也只有一个,执行钱款到位,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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